人为的公民健康隐患如何来保障和监督
“疫苗事件”在大众视野中消散不过数日,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污染致癌事件”(“事件”应该是准确的定义,因按照常理很快就会被新的事件转移注意力而“平息”下去……)以及北京数家连锁酒店外包清洗服务商,在黑作坊用“烧碱”清洗酒店日常床单、被罩、毛巾等日常用品的记者暗访“报道”一起涌来,同样的,此类问题很快会被新的“劲爆”焦点新闻所淹没消散……
以“疫苗事件”为例,首先,笔者用文字来回顾梳理一下有关微圈传播细节。
笔者是从“央视早新闻中”第一次获知有关“疫苗案”的报道,随后在第三日午间,微圈里先是标题为“疫苗之殇”的文章针对儿童接种几种不同疫苗所导致不良后果的现状进行了记述,后在大约不到两个小时内,数篇揭示疫苗危害、要求披露、追责非法疫苗相关涉案以及监管人员的文章,在转载者骂声中占据着微圈舆论的高峰。
大约两个小时后,一轮标注作者为医学专家的文章,内容基本是澄清、安抚大家说这个疫苗不是非法的假疫苗,只是在非法流转途中的温控不达标而已,结果并不会严重到致人出现前面所有文章中描述的严重结果,至多是接种无效而已等等文字……随后,有文章开始批判说疫苗事件和“殇”这样的字眼结合起来简直是文盲……
同时又有文章专门针对于有关专家对于疫苗事件的“简直是杀人”的言论进行抨击,说是“危言耸听”“不负责任”;又有文章说这个新闻是2013年的旧闻,两年前的文章被不良记者拿出来“炒作”博眼球,同时又将”殇“之文中受害者近况,今日正常鲜活成长的状态一一做了描述……”同时又说彭拜等最早报道该事件的媒体平台已经对相关报道进行了删帖。
后又有知名主编因当年批准支持最早“疫苗问题”相关报道文章而下课,不过广大“人民群众”同时也深挖细耕出了当年因“三鹿”毒奶粉事件下马的最高监管部门负责人现今正是应当为“疫苗事件”负责任的最高监督职能层主管...。。
无奈、狗血的闹剧,“赤裸裸”的惨不忍睹,但真相公理自在人心……如果不是媒体的披露,你我是否至今还被蒙在鼓里,如果不是媒体人冒着执业以及人身安全的风险,进行调查报道勇敢的揭露事实和真相,你我怎能“被”愤怒、“被”告知?必须向勇于说真话披露事实的这群媒体人致敬……
如果说“疫苗事件”笔者是幸运者(3月28日笔者要注射乙肝疫苗的第二针),所以疫苗案一出紧张了几日,直至上海人民“傲娇”的宣告,涉案“疫苗”黑名单联络人中没有上海……霎时如释重负般的“释然”,竟也暗自庆幸作为一个寄居上海的“外来人员”的自豪……
另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污染致癌事件”因身处上海,和常州距离上有那么些远,对笔者似乎也造不成什么不良后果……
但时常出差,也还未曾达到所住酒店一定不会使用到“烧碱”清洗床上用品,所以作为一名曾经的“受害者”,进行一次口诛笔伐也是份内的义务。
在唾骂这些为了牟利、置他人生命健康不管不顾,不问疫苗来源摒弃医者“良知”的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涉及环评等各层面、各环节导致常州外国语学校在被污染的土地上建造起来的责任人员,以及用烧碱清洗酒店床单被罩的经营者的同时,我们必须追根索源的刨出那个几乎让全民“逐利”一切“向钱”的罪魁。
若我说一切都是“自食其果”,肯定有人会觉得委屈,因为觉得没有亲自参与也没有从中获利,所以这样的用辞不应被适用其身。
但是,你能否认当今社会你所生活的这个时代,大众普遍的或在金钱面前道德缺失、或针对于道德沦丧者的沉默与容忍,“自扫门前雪”以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是你的惯常行为吗?
民众的漠然以及立法监管缺失,是以上几件“恶性事件”存在的必然。如何才能杜绝此种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恶性事件发生,我想应该有如下几方面的措施和建议作为参考。
一、建立全民对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监督机制
1、扩大公民公益诉讼的范围
对于涉及环境、医疗以及服务行业中有损害生命健康权的问题,在公民的诉讼资格方面,放宽传统诉讼资格的限制。即公民只要认为其利益受到不利影响,他就具备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在内的任何人提起诉讼。
2、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
对于涉及环境、医疗以及服务行业中有损害生命健康权的问题,施行公民有奖举报制度;
任何公民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则给予一定金额经济上的奖励,这样在激励公民对于违法经营或者不法行为的监督检举积极性的同时,也震慑这些非法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二、加重不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1、加重刑事立法的刑罚力度,对于不法的实际经营者在刑事方面给予严惩;
对于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不法行为,一经查处绝不姑息,按照相关刑事立法的规定予以严惩,且不得减刑、假释、以及缓刑;对于累犯加重处罚。
2、加重对于非法责任人的经济制裁
在查实的获利金额上施以重罚,加重违法成本使得对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巨额赔罚成本心有余悸,不敢轻易违法。
3、对于有准入资格的人员施行终身限入的处罚
对于在违法环节因严重失职渎职的涉案人员,如有行业资格证书,则处以终身取消该资格的处罚,并终身限制该领域的从业,以此督促相关人员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尽到相应监督管理职责,有效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严查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监管不力的渎职行为
1、对于政府负有监管职能的负责人,一经查办即开除公职永不重新聘用
之所以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恶性事件”屡次发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或者减少类似事件的重演的主要原因,是国内目前立法以及行政机关对于监管层面的渎职行为惩处不力造成的。
长期以来,国家在行政层面对于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行为纵容,出了问题找底层人员作为“替罪羊”顶罪了事,而对于上级主要部门的责任人员,能不处罚就不处罚,能不曝光就不曝光,实在没有办法才给予负责人以行政免职处罚,实际上暗地里将免职人员调到其他同级岗位,等风头避过了再次升职启用;(有文章指出“疫苗案”被曝光的国家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就是前“三鹿毒奶粉”案被撤职处罚的那位……)
2、对于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的直接或主要负责人的渎职犯罪的刑罚适用
对于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应加大检察机关的刑事起诉力度,一案一诉绝不姑息,只有给予了刑事处罚并记入了个人档案,才能在制度上结束涉案渎职行为人的政治生涯,确保永不被再次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样既可以督促监管人员负起监督的责任,同时也给予渎职行为所来带的后果一个惩处,彰显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法制原则。
四、建立鼓励媒体人揭露事实的激励机制
1、建立优秀媒体人“奖励”机制
对于不顾个人安危、排除阻挠,勇于曝光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事件的媒体人给予物质以及精神层面的奖励,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媒体人利用媒体的舆论平台,给违法行为以重击;
2、建立媒体人采访“人身”保护制度
因行业的利益以及地方的保护主义,使得媒体人在采访中被人为的设置了层层障碍,这样严重阻碍一些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的及时披露和制止。给予媒体人采访的特权,必要时从公安部门派员保护媒体人的采访安全。
3、保护媒体人的知识产权
媒体人冒着人身安全,通过暗访等调查途径形成的文字报道,作为知识产权应该给予保护,这样才能鼓励广大媒体人积极的投入有实际意义的调查报告中,非经实际调查报告的著作权人同意,其他媒体不得无偿转载。
所有的制度都是事后的“亡羊补牢”,一切社会环境的改善需要全体公民共同努力,才会有根本的改善。从自身做起,不做“金钱的奴隶”,公民应在金钱面前应秉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准则,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唤回已渐远离的“道德良知”。
由衷的希望“疫苗事件”、“常州外国语学校致癌事件”、“烧碱清洗床上用品事件”等类似严重影响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事件”不再发生。
律师简介
孟玉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证券从业资格全五门考试,擅长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事等领域的诉讼、仲裁业务,论文《游艇业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熟悉进出口贸易、基金业、融资租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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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feditor6
文章关键词: 疫苗事件 环境污染致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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